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及境外资本市场(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第四条 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贡献,按地方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补助。
第五条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2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40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1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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